广州海鸥卫浴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 3月 29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州海鸥卫浴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和问责力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负责年报资料提供的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责任人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幅度达到10%以上的重大差异;
4、董事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进行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警告、记过;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免除或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因重大差错在进行上述处罚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确定。
第九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资料的本公司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监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稽核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立案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问责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问责的启动、回避、实施、复议、结果告之等具体程序参照本公司干部问责制办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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