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厨卫实业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其生产的陶瓷片密封水嘴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陶瓷片密封水嘴货值金额2555元,违法所得226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2023年因生产的洗衣机水嘴不符合国家标准被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经综合考虑,2024年3月,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2263元,从重罚款6387.5元。
案后,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仑苍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出合规指导清单,重点对当事人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生产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召开质量分析会,向当事人送达《产品质量改进建议书》,列明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改进建议,指导其及时更换生产线上磨损零件、改进生产工艺、加强质量管控、完善出厂检验。经过改进,当事人试产出新一批钢四方淋浴向上(陶瓷片密封水嘴),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判定为合格产品。同时,向当事人发出《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指导当事人日后进行信用修复。
来源:泉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