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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被判刑并处罚25万元

2024-11-02 10:45:17      来源:   

消防产品
事关生命安全
然而近年来
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花样百出
销售与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案例层出不穷
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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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金华武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跨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刑事案件作出刑事判决,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案件回顾

     2024年4月中旬,金华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武义县某高层住宅小区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抽样,发现该小区使用的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生产的乙级木质隔热防火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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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案情复杂,大队第一时间根据《加强消防产品质量联合监管若干措施》启动部门协作机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检察院等部门推动案件衔接,案件办理过程中实现各部门分工协作、相互监督、要素共享、全过程协同。

     公安、检察院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强制措施使用等问题提出意见,大队细化涉案线索和证据的收集整理,并结合其他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补强完善证据链条,为有关线索顺利移送公安机关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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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1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成功锁定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陈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发现其涉案销售金额超13万元,扣押防火门157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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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情

     经查,该防火门生产厂家陈某某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线索移送武义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防火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相当的现实火灾危险性,消防救援机构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来源:金华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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