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属于压力容器吗,是否需要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一、《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规定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从目录及上表分析可以明确看出,压力容器判定为特种设备的就是三种情况,即固定式和移动式容器、气瓶、氧舱。
1.灭火器不属于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
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三)简单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灭火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不在简单压力容器范围内。
2.市监总局关于消防灭火用气瓶问题的答复
问:尊敬的总局领导:
您好!关于消防灭火用气瓶有如下疑问,感谢总局予以答复!
1.TSG 08-2017中3.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包括消防灭火用气瓶,该气瓶是单指消防灭火器的气瓶还是消防灭火系统中的气瓶?如七氟丙烷灭火设备驱动气体瓶组、D类干粉灭火系统中的气瓶;
2.TSG R0006—2014中2.2适用范围: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该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是单指消防灭火器的气瓶还是消防灭火系统中的气瓶?如七氟丙烷灭火设备驱动气体瓶组、D类干粉灭火系统中的气瓶;如指消防灭火系统中的气瓶,那么这些气瓶是否需定期检验?
3.如以上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是指消防灭火系统中的所有气瓶,GB 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4.1.2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又只包括材料、设计、制造阶段,如何执行该强制条款?
答: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指的是按照GB/T5099或GB/T5100标准生产的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或消防灭火器用焊接气瓶;2.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请咨询消防部门;3.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使用管理按照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要求执行,标准问题请咨询标准起草或归口单位。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9-12
结论,灭火器种类很多,一般的干粉灭火器虽然有压力,但不属于压力容器,未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指的是按照GB/T5099或GB/T5100标准生产的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或消防灭火器用焊接气瓶,符合条件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使用管理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执行,也未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
灭火器是企业常见的安全设施,又被列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因其基本安全要求涉及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又有消防管理要求,加之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不断更新,因而导致很多的管理人员感到困惑,为此,笔者对灭火器的基本安全要求主要关注点进行了专门的搜集与整理,供企业及监管人员借鉴、参考、收存。
问 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角度,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条件的消防灭火用气瓶,其设计、制造有何要求? 答 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条件的消防灭火用气瓶,按照TSG 23-2021第1.2条要求,“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 问 消防灭火气瓶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答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3.3条,消防灭火用气瓶不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问 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具体范围如何界定? 答 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众留言区的回复”,《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指的是按照GB/T 5099或GB/T 5100标准生产的消防灭火器用无缝气瓶或消防灭火器用焊接气瓶。 问 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角度,对于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使用管理,如定期检验等有何要求? 答 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众留言区的回复”,属于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使用管理按照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要求执行。若不属于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定期检验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九章的规定执行。 问 消防灭火用气瓶充装是否需要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 答 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众留言区的回复”,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角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未对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充装提出许可要求。 问 灭火器的出厂要求是什么? 答 依据《质检总局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 2015年 9月 1日起 ,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包括: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以及灭火剂、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等。 问 企业对其所使用的灭火器的检查要求是什么? 答 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2条的规定,对灭火器的检查要求如下。 (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分配置检查和外观检查两个方面,在附录中作出了具体规定。 (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分配置检查和外观检查两个方面,在附录中作出了具体规定。 (3)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4)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问 对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的内容有何要求? 答 按《灭火器维修》(GA 95-2015)的规定,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证。维修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 (1)维修编号; (2)总质量; (3)项目负责人签署; (4)维修日期; (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问 灭火器是否有维修期限? 答 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2条的规定,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问 灭火器是否有报废期限? 答 按《灭火器维修》(GA 95-2015)第7.1条的要求,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干粉灭火器——10年; (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问 背负式正压呼吸器气瓶,是否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答 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众留言区的回复”(留言日期:2020-04-30),呼吸器用气瓶不需办理使用登记。 问 气瓶和压力容器是什么关系? 答 依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及附件内容,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种类中,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四个类别,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角度,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日常工作中,大家通常所说的压力容器指固定式压力容器。
转载:消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