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指出,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以新规范的规定为准。
与现行的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比,新规范在其基础上进行了部分条文的调整,数量颇多的强制性条文被废止,同时也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了更加明确及严格的调整。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其中涉及火灾自动报警以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相关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 | |
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工业建筑或场所 | |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
条文调整解读 新规范不再以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以及特定经营范围列举限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场所,而是以建筑或场所的消防等级为依据,明确了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四类工业建筑或场所,可以更好避免规范执行不力、失效和偏差等情况。 | |
民用建筑或场所 | |
8.3.2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 / |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
2 旅馆建筑 |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
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 |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 |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 |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
/ |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
/ |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 |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
/ |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
条文调整解读: 1、新规范中进一步严格要求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旅馆等类似用途的建筑以及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均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再以建筑面积作为安装要求标准; 2、新规范拓展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场所需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适用范围,推进医疗系统消防建设的普及化; 3、将现行规范中“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需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扩大至“托儿所、幼儿园”整体,提升幼儿的消防安全保障。 |
二、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
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10.1.4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表10.1.4 的规定值 | / |
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操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
10.1.10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 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 |
10.1.12 可能处于潮湿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的防尘与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交通隧道,不应低于IP55; 2 对于城市综合管廊及其他潮湿环境,不应低于IP45。 | / |
条文调整解读: 1、新规范新增明确了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以及可能处于潮湿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的防尘与防水等级要求; 2、拓宽了应设置疏散照明的建筑类型以及需要设置的位置; 3、拓宽了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建筑类型范围; 4、对于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的要求整体更趋严格。 |
消防法律法规在我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健全对减少火灾的发生、人们生命财产的保护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伴随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中存在的消防隐患逐渐增加,同时群众对消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消防法律法规的更新、补充和完善也是必然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