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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其适用规则(附消防类处罚基准细则)

2020-12-01 09:18: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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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消防类处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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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2020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全省各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结合当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在依法享有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国家和省批准的深化改革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一致,其适用应当遵循《立法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规则,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分为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和住房保障三类)执行。

第七条 涉及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由上级执法机构或其他资质、许可证、执业资格证书颁发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则和《裁量基准》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移送至资质、许可证、执业资格证书颁发机关作出决定。上级执法机构或其他资质、许可证、执业资格证书颁发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则和《裁量基准》实施上述行政处罚,不影响本级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的,按照《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由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单位资质及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颁发机关决定。

第八条 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参照《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裁量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的违法行为次数是指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认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再次被执法机构认定的次数。

第十条  《裁量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和“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档次的确定应遵循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标的、违法事实、现实后果、主观恶意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案情重大、情节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处罚较重,可能造成行政处罚执行困难或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须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须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或处理;

(三)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裁量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 一栏“危害后果”需进行安全、质量事故等级认定以及工程质量缺陷认定的,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裁量基准》表格中“高于”“多于”包含本数,“低于”“少于”不包含本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及《裁量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规则》,以及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同时废止。

来源:消防技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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