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各地纷纷出台实施细则。(点击查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新规施行 看看广州怎么做!)
陕西实施住建部第51号令,印发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三份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共十七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工程、执行主体等内容,自2020年6月1 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其中,明确规定了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的具体建设工程,以及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定义等具体内容。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共十二条,包括该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意义、专家的选取办法、入库条件、解聘情形等内容,自2020年6月1 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其中,明确规定对专家和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3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颁发聘书。对动态加入或退出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共十二条,六个部分,包括总则、评审范围、申报程序、评审程序等内容,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其中,明确规定应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包括住建部5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需的专家评审津贴补助等费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陕建消发﹝2020﹞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现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 3.《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9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 评审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二、评审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进行专家评审: (一)《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 (二)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 1.因使用功能需要或采用连续性工艺等超出现行规范规定的工程; 2.交通枢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及其上盖建筑; 3.体育场馆,剧院,会议中心,展览中心等; 4.经规划审批同意的国家、省重点项目采取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或方案。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专家评审: 1.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条件; 2.以未正式发布施行的消防技术标准作为设计依据。 三、申报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包括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书面申请,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以下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或国家、省重点项目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申请; (二)规划许可文件; (三)项目概况、总平面布置图、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纸或设计方案; (四)特殊消防设计专篇(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解决方案、技术措施及依据)。 四、评审程序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一)确定专家。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重大项目、特殊行业的建设项目,可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省外、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专家会现场推举一名专家组组长,负责具体评审。 专家与评审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评审项目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评审流程。 1.专家组组长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分别介绍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理由、依据、相关资料,所采取的技术强化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 3.专家查阅材料,并针对特殊消防设计中涉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和方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询; 4.专家组讨论,分析、论证发表个人意见; 5.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方可评审通过;专家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6.专家组组长根据会议表决情况,当场宣布评审结论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与会专家签字确认; 7.专家组讨论、评审表决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可能会影响评审结论的人员应当回避; 8.对评审同意,但存在部分需要补充完善的,设计单位仍需进行修改完善征得专家签字同意。未通过的消防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调整修改,建设单位应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三)专家对评审意见负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反馈报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评审意见运用 第八条 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经评审通过的意见及其特殊消防设计等资料,向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移交。专家评审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应由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将特殊消防设计进行重点验收;申请消防验收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对特殊消防设计验收情况做重点说明。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消防验收和备案及现场评定时,对特殊消防设计资料和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六、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正,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所需的专家评审津贴补助等费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
来源:消防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