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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相关标准规范

2020-04-21 10:23:02      来源: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维护保养。

2.0.3 A型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的消防应急灯具。

3.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1.2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1.4系统设计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确定各水平疏散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应包括确定各区域疏散路径、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方向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和指示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出口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最短路径疏散的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2)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应分别按照最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定相应疏散指示方案;其中,按最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的疏散指示方案应为该场所默认的疏散指示方案。

3.1.5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下简称“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规定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6 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3.2.1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

3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4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5 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6 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 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 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9 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3.2.2灯具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具的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3.2.3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2.4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 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3.3.5 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 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 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3.3.6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 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3.3.7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 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3.3.8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3 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 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3.4.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的产品

3.4.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3.6.2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3.6.8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4.4.1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 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4 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 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4.4.2 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需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4.3 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4.4 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组)的作业空间。

4.4.5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设备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 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4.5灯具安装

I 一般规定

4.5.1 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

4.5.2 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

4.5.3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3 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5.4 灯具在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壁挂式或嵌入式安装;

2 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

4.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II 照明灯安装

4.5.6 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4.5.7 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 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4.5.8 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III 标志灯安装

4.5.9 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4.5.10 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 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 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4.5.11 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6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4.5.12 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4.5.13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 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及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统(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


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3.1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5.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手动控制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b) 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c) 受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的系统应能将系统的故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d) 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的系统应能将系统的故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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