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适用范围:
凡发生火灾时可以用水灭火的场所,均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于防火分隔和冷却保护分隔物。
不适用范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另外,计算机房、通讯机房、配电房、油浸变压器、自备发电机房、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馆及票据、文物资料库等也不适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灭火。
水喷雾灭火系统
适用范围:
扑救固定火灾、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
用于防护冷却时的适用范围为:
对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进行防护冷却。
不适用范围:
1、不适宜用水扑救的物质:
a.过氧化物。如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镁等。
这类物质遇水后会发生剧烈分解反应,放出反应热并生成氧气。
当与某些有机物、易燃物、可燃物、轻金属及其盐类化合物接触能引起剧烈的分解反应,由于反应速度过快可能引起爆炸或燃烧。
b.遇水燃烧物质。如金属钾、金属钠、碳化钙(电石)、碳化铝、碳化钠、碳化钾等。
这类物质遇水能使水分解,夺取水中的氧与之化合,并放出热量和产生可燃气体造成燃烧或爆炸的恶果。
2.使用水雾会造成爆炸或破坏的场所:
a.雾的急剧汽化使容器或空间内的压力急剧升高,造成破坏或爆炸的危险。
b.表面温度经常处于高温状态的可燃液体。当水雾喷射至其表面时会造成可燃液体的飞溅,致使火灾蔓延。
细水雾灭火系统
适用范围:
1.可燃固体火灾(A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包括纸张、木材、纺织品和塑料泡沫、橡胶等固体火灾等。
2.可燃液体火灾(B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闪点可燃液体和润滑油、液压油等中、高闪点可燃液体火灾。
3.电气火灾(E类):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包括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设备火灾和变压器火灾等。
不适用范围:
1.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包括:
a.活性金属,如锂、钠、钾、镁等
b.金属醇盐,如甲醇钠等
c.金属氨基化合物,如氨基钠等
d.碳化物,如碳化钙等
e.卤化物,如氯化甲酰等
f.氢化物,如氢化铝锂等
g.卤氧化物,如三溴氧化磷等
h.硅烷,如三氯一氟甲烷
i.硫化物,如五硫化二磷等
j.氰酸盐,如甲基氰酸盐等
2.可燃气体火灾
3.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气体灭火系统
根据其灭火剂种类不同,其适用范围也各不相同
可用于扑救:
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3.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
4.电气火灾。
不适于扑救:
1.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
1.电气火灾,液体表面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
2.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本系统不得用于扑救:
1.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
2.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铬、铀等;
3.金属氢化物,如氰化钾、氰化钠等;
4.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等。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该系统不适用于扑救:
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泡沫灭火系统
适用范围:
提炼、加工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品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及燃油锅炉房、大型汽车火灾等。
不适用范围:
1.由于高倍数、中倍数泡沫是导体,进入未封闭的带电设备后会形成短路,将设备击毁或造成其他事故,因此不能直接应用于裸露的电器设备(指接点或触点暴露于空气中的设备),而应对其进行封闭,使泡沫不直接与带电部位接触,否则必须在断电之后,才可喷放泡沫。
2.对于硝化纤维素、火药等物质本身能释放出氧气及其他强氧化剂而维持燃烧的化学物品,由于高倍数、中倍数泡沫即使覆盖、淹没隔绝了空气也不能扑灭这类物质火灾,因此不能使用。
3.由于泡沫破裂后是水溶液,因此不能扑救有遇湿易燃性物品的火灾。
干粉灭火系统
适用范围:
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带电设备火灾
不适用范围:
1.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