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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部门及审查范围

2019-12-23 09:16: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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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业务。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依据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切实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110号)和省消防总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分工事项在通知》(广公消【2017】5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公消【2018】100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分工事项的补充通知》(广公消【2018】105号))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项目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1)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④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⑤建筑总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其他特殊建筑建设工程: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地下单体建筑;②省、市级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③单体建筑面积大于8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设工程;④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⑤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仓库,储量大于10立方米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⑥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专家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⑦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此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均由所在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备注】1.依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规〔2018〕2号)办理规划手续的项目,按市区分工受理。2.对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筑,申请办理其内部场所装修工程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根据本次装修的面积规模,按市区分工受理。3.目前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及省消防总队制定的市区分工进行,根据《消防法》第十四条,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相关配套政策后,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及时予以优化调整。4.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手续的条件。

【二】需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范围: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二)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来源:易通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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