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系统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检查
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符合设计要求: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
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和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门窗设有密封条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专用的空气呼吸器。
3、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 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1、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3、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4、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5、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有关规定;
6、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8、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喷嘴安装的有关规定。
(三)系统功能验收
1、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模拟启动试验的方法及要求按照本章第三节"系统组件的安装与调试"中"系统调试"的规定进行。
2、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模拟喷气试验的方法及要求按照第三节"系统组件的安装与调试"中"系统调试"的规定进行。
3、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模拟切换操作试验的方法及要求按照第三节"系统组件的安装与调试"中"系统调试"的规定进行。
4、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