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发布关于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规范明确: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应按装修材料种类划分为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及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同时,在验收时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及验收档案。档案应包括防火施工及验收全过程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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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
4 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5 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6 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7 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8 工程质量验收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装修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附录C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附录D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验收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 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质量符合防火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1.0.3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应按装修材料种类划分为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及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1.0.4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简称装修施工)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2.0.2装修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管理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0.3 装修施工前,应对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技术交底。
2.0.4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或防火性能的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2.0.5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2.0.6 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必须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2.0.7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记录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2.0.8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严禁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安全疏散设施的净宽度。装修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2.0.9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进行抽样检验。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施工,应在相应的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
2.0.10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分检验批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隐蔽工程及特殊部位的施工,应在完工后及时进行质量验收。
3、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
3.0.1 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纺织织物可分为天然纤维织物和合成纤维织物。
3.0.2 纺织织物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纺织织物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 纺织织物进场验收记录、燃烧性能见证检验报告或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的,检查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0.3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B2级纺织织物;
2 现场对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阻燃剂的阻燃性能。
3.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2 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验燃烧性能。
I 主控项目
3.0.5 纺织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见证检验报告或抽样检验报告,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记录。
3.0.6现场进行阻燃施工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阻燃剂必须完全浸透织物纤维,阻燃剂吸附干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3.0.7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多层纺织织物,应逐层进行阻燃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隐蔽层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II 一般项目
3.0.8 纺织织物进行阻燃处理过程中,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纺织织物不应受污染。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3.0.9 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的外观、颜色、手感等与未处理的纺织织物相比,应无明显异常。
检验方法:观察。
4、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4.0.1 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木质材料可分为天然木材和人造板材。
4.0.2 木质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木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 木质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燃烧性能见证检验报告或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3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级木质材料;
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阻燃剂的阻燃性能及防火涂料的防火性能。
4.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有关规定检验燃烧性能;
2 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有关规定检验燃烧性能。
I 主控项目
4.0.5 木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见证检验报告或抽样检验报告,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施工记录。
4.0.6 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前,表面不得涂刷油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7 木质材料在进行阻燃处理时,木质材料含水率不应大于12%。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8 现场进行阻燃施工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9 木质材料涂刷或浸渍阻燃剂时,应对木质材料所有表面都进行涂刷或浸渍,涂刷或浸渍后的木材阻燃剂的吸附干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10 木质材料表面粘贴装饰表面或阻燃饰面时,应先对木质材料进行阻燃处理。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0.11木质材料表面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时,应对木质材料的所有表面进行均匀涂刷,且不应少于2次,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层表面干后进行;涂刷防火涂料用量不应少于500g/m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II 一般项目
4.0.1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木质材料不应受污染。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13 木质材料在涂刷防火涂料前应清理表面,且表面不应有水、灰尘或油污。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0.14 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表面应无明显返潮及颜色异常变化。
检验方法:观察。
5、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5.0.1 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高分子合成材料可分为塑料、橡胶及橡塑材料。
5.0.2 高分子合成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 高分子合成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燃烧性能检验报告或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0.3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
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阻燃剂的阻燃性能及防火涂料的防火性能。
5.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验,其燃烧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I 主控项目
5.0.5 高分子合成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见证检验报告或抽样检验报告,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记录。
5.0.6 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0.7对具有贯穿孔的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时,应检查阻燃剂的用量、适用范围、操作方法。阻燃施工过程中,应使用计量合格的称量器具,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必须使泡沫塑料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吸附干量应符合检验报告或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5.0.8顶棚内采用泡沫塑料时,应涂刷防火涂料。防火涂料宜选用水基性饰面型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500g/m2。涂刷应均匀,且涂刷不应少于2次。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5.0.9 塑料电工套管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B2级塑料电工套管不得明敷;
2 B1级塑料电工套管明敷时,应明敷在A级材料表面;
3 塑料电工套管穿过B1级以下(含B1级)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或防火封堵密封件严密封堵。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II 一般项目
5.0.10 泡沫塑料经阻燃处理后,不应降低其使用功能,表面不应出现明显的盐析、返潮和变硬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5.0.11 泡沫塑料进行阻燃处理过程中,应保持施工区段的洁净;现场处理的泡沫塑料不应受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6、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6.0.1 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复合材料,可包括不同种类材料按不同方式组合而成的材料组合体。
6.0.2 复合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复合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 复合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燃烧性能见证检验报告或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复合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0.3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A级、B1级和B2级复合材料;
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的阻燃性能及防火涂料的防火性能。
6.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其燃烧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I 主控项目
6.0.5 复合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见证检验报告或抽样检验报告,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记录。
6.0.6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制作的通风管道,复合保温材料的芯材不得暴露。当复合保温材料芯材的燃烧性能不能达到B1级时,应在复合材料表面包覆玻璃纤维布等不燃性材料,并应在其表面涂刷饰面型防火涂料。防火涂料湿涂覆比值应大于500g/m2,且至少涂刷2次。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II 一般项目
6.0.7 复合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饰面层内的芯材不得暴露。
检验方法:观察。
7、其它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7.0.1 其他材料可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
7.0.2 其他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燃烧性能或防火性能的型式检验报告或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0.3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B2级材料;
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的阻燃性能及防火涂料的防火性能。
7.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其他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I 主控项目
7.0.5 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见证检验报告或抽样检验报告,检查进场验收记录或阻燃处理记录。
7.0.6 防火门的表面加装贴面材料或其它装修时,不得减小门框和门的规格尺寸,不得降低防火门的耐火性能,所用贴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0.7建筑隔墙或隔板、楼板的孔洞需要封堵时,应采用无机防火堵料严密封堵。采用防火堵料封堵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时,应根据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所在位置的墙板或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选用防火堵料。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7.0.8 用于其他部位的防火堵料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选用,其施工方式应与检验时的方式一致。防火堵料施工后必须填实孔洞、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7.0.9 采用阻火圈的部位,不得对阻火圈进行包裹,阻火圈应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II 一般项目
7.0.10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B1级的材料进行装修时,配电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 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并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4 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级材料隔绝;
5 灯具直接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6 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8、工程质量验收
8.0.1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验收(简称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进行。根据装修材料或防火处理施工面积,每2000m2划分为1个检验批,不足2000m2也宜划分为1个检验批。施工面积超过10000m2的工程宜至少进行2次见证检验,并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方可进行验收。
8.0.2 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审核文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2 进场验收记录,包括所用装修材料的清单、数量、合格证及防火性能检验报告;
3 装修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
4 隐蔽工程施工防火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
5 装修过程中所用防火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报告,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报告;
7 装修施工过程中现场进行涂刷、喷涂等阻燃处理的抽样检验报告。
8.0.3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技术资料应完整;
2 所用装修材料或产品的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3 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抽样检验结果,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施工过程中的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6 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80%。
8.0.4 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
8.0.5 工程质量验收时可对主控项目进行抽查。当有不合格项时,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8.0.6 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8.0.7 当装修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施工过程全部符合要求、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工程验收应为合格。否则,判定工程验收不合格。
8.0.8 当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进行处理。
8.0.9 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及验收档案。档案应包括防火施工及验收全过程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总 则
1.0.1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建筑内部装修中大量使用的有机材料,是建筑物发生火灾的潜在隐患。通过进行防火阻燃处理,提高其燃烧性能等级,是确保装修材料防火安全性的有效手段。因此,加强对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工程施工的技术监督,制定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工程施工的质量要求与验收评定标准,对于保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十分必要。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内部装修的施工与验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条件许可时,民用住宅的施工和验收也应执行本规范。
1.0.3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为了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协调一致,考虑到建筑内部装修施工中所涉及的材料种类繁多,本规范按装修材料种类将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施工划分为几个子分部装修工程。
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施工与验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建筑内部装修所选用的材料是否满足防火设计规范要求,并对材料进场、施工、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进行了规定;二是对建筑内部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控制项目和检验方法提出要求;三是建筑内部装修竣工后对总体的防火施工质量给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1.0.4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规范、标准的关系。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不应改变装修材料以及装修所涉及的其他内部设施的使用功能,如装修材料的装饰性、保温性、隔声性、防水性和空调管道材料的保温性能等等,其施工与验收应满足所有相关规范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2.0.2 完整的防火施工方案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是保证建筑内部装修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前提。
2.0.3为确保装修材料的采购、进场、施工等环节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装修施工前应对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技术交底,这是保证装修施工质量的基础。
2.0.4所有防火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凡是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对其燃烧性能等级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规定确定。如天然石材在相关标准中已明确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因此在装修施工中可按不燃性材料直接使用。凡是现行有关国家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燃烧性能等级的装修材料,如装饰织物、木材、塑料产品等,应将材料送交国家授权的专业检验机构对材料的防火安全性能进行检验确定。
2.0.5本条规定的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见证取样检验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所进行的检验。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是指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评定,符合CNAL/AC01:2002《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规定,已被批准认可为国家级实验室,并满足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的要求,具有相应授权的检验机构。
2.0.6 施工过程中的明火作业往往具有足够的能量引发火灾事故,因此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配备安全员负责现场的防火安全。
2.0.7本条规定的施工记录是检验施工过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重要凭证。当施工过程的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时,可根据施工记录查找原因。装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本规范的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或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2.0.8本条规定是为避免不按设计进行的防火施工对建筑内部装修的总体防火能力或建筑物的总体消防能力产生不利的影响,消防设施的功能及疏散设施的净宽度不得受到影响。一般情况下,不得擅自更改装修施工的设计要求。
2.0.9 本条规定是保证防火工程施工质量的必要手段。对隐蔽工程材料,当装修施工完毕后是无法检验的,如木龙骨架、吊顶内和地面下的装修材料。
2.0.10 本条规定了按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的要求和对隐蔽工程及特殊部位施工的验收要求。
3、纺织织物子分部装修工程
3.0.1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天然纤维织物是指棉、丝、羊毛等纤维制品。合成纤维织物是指化学合成的纤维制品。在建筑内部装修中广泛使用的纺织织物产品有壁布、地毯、窗帘、幕布或其他室内纺织产品。
3.0.2 本条规定的技术资料是建筑内部装修子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验收的内容,验收时纺织织物应具有燃烧性能的检验报告。
3.0.3B1、B2级纺织织物是建筑内部装修中普遍采用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的质量差异与产品种类、用途、生产厂家、进货渠道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为保证施工质量,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于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施工质量与所用的阻燃剂产品密切相关,因此应按阻燃剂的产品要求对其阻燃性能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3.0.4本条规定了抽样检验的范围和取样数量。在施工过程中,纺织织物受湿浸或其他不利因素影响后,其燃烧性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为保证施工质量,应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确定的。
3.0.5纺织织物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其设计要求。首先应检查设计中各部位纺织织物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后通过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燃烧性能检验报告确认各部位纺织织物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纺织织物,再检查是否有现场阻燃处理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3.0.6阻燃剂的浸透过程和浸透时间以及吸附干量对纺织织物的阻燃效果至关重要。阻燃剂浸透织物纤维,是保证被处理的装饰织物具有阻燃性的前提,阻燃剂的吸附干量达到检验报告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时,才能保证被处理的纺织织物满足防火设计要求。
3.0.7 如果不对多层组合纺织织物的每一层分别进行阻燃处理,不能保证装修后的整体材料的燃烧性能。
3.0.8 阻燃处理施工过程中其他工种的施工,可能会导致被处理的纺织织物表面受到污染,影响阻燃处理的施工质量,因此施工中应避免受到污染。
3.0.9如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出现了明显盐析、返潮、变硬、褶皱等现象,将影响其使用功能和导致燃烧性能的降低,因此阻燃处理后应检查织物的外观无明细差异。
4、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4.0.1 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包括天然木材和人造板材。
4.0.2 本条规定的技术资料是建筑内部装修子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验收的内容。
4.0.3对于天然木材,其燃烧性能等级一般可被确认为B2级。而在建筑内部装修中广泛使用的是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木质材料或产品,其质量差异与产品种类、用途、生产厂家、进货渠道、产品的加工方式和阻燃处理方式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为保证施工质量,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于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施工质量与所用的阻燃剂密切相关,因此应按阻燃剂的产品要求对其阻燃性能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于饰面型防火涂料,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4.0.4本条规定了抽样检验的范围和取样数量。B1级木质材料表面经过加工后,可能会损坏表面阻燃层,也应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进行确定。对于板材,可按尺寸直接制备试件;对于型材,如门框、龙骨等,可拼接后按尺寸制备试件。
4.0.5首先应检查设计中各部位木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后通过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确认各部位木质装修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木质装修材料,再检查是否有现场阻燃处理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4.0.6对木装修材料的阻燃处理,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使用阻燃剂对木材浸刷处理,另一种方法是将防火涂料涂刷在木材表面。使用阻燃剂处理木材,就是使阻燃液渗透到木材内部使其中的阻燃物质留存于木材内部纤维空隙间,一旦受火起到阻燃目的。使用防火涂料处理就是在木材表面涂刷一层防火涂料,通常防火涂料在受火后会产生一发泡层,从而保护木材不受火。显然当木材表面已涂刷油漆后,以上防火处理将达不到目的。
4.0.7木材含水率对木材的阻燃处理效果尤为重要,对于干燥的木材,阻燃剂易于浸入到木纤维内部,处理后的木材阻燃效果显著;反之,如果木材含水率过高,则阻燃剂难以浸入到木纤维内部,处理后的木材阻燃效果不佳。实践证明,当木材含水率不大于12%时,可以保证在使用阻燃剂处理木材时的效果。
4.0.9木材不同于其他材料,它的每一个表面都可以是使用面,其中的任何一面都可能为受火面,因此应对木材的所有表面进行阻燃处理。有必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在对木材进行阻燃施工时,仅在使用面的背面涂刷一层防火涂料,这种做法是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的。阻燃剂的干含量是检验木材阻燃处理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阻燃剂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施工。
4.0.10有些木装修如固定家具及墙面等,其表面可能还会粘贴其他装修材料。在粘贴其他装修材料前必须先对木装修进行阻燃处理并检验是否合格。通常在木材表面粘贴时所使用的材料如阻燃防火板、阻燃织物等都是一些有机化工材料,这些物质是不足以起到对木材的防火保护作用的。
4.0.11 使用防火涂料对木材进行阻燃处理时,试验时规定的湿涂覆比为500g/m2,且应分两次进行涂刷,以保证涂刷均匀和充分渗透。
4.0.13 喷涂前木质材料表面有水或油渍会影响防火施工质量。
4.0.14 木质材料经阻燃处理后的表面如有明显返潮或颜色变化,表明阻燃处理工艺存在问题,因此应予以避免。
5、高分子合成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5.0.1 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包括塑料、橡胶及橡塑复合材料。
5.0.2 本条规定的技术资料是建筑内部装修子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验收的内容。
5.0.3B1、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在建筑内部装修中被广泛使用,是建筑火灾中较为危险的材料,其质量差异与产品种类、用途、生产厂家、进货渠道、产品的加工方式和阻燃处理方式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为保证施工质量,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于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施工质量与所用的阻燃剂密切相关,因此阻燃剂的阻燃性能也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对于防火涂料,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5.0.4特别强调对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泡沫材料进行抽样检验,是因为泡沫材料进行现场阻燃处理的复杂性,阻燃剂选择不当,将导致阻燃处理效果不佳。样品的抽取数量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进行确定的。
5.0.5首先应检查设计中各部位高分子合成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后通过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确认各部位高分子合成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高分子合成材料,再检查是否有现场阻燃处理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5.0.6 高分子合成材料的使用,是与施工方式一并考虑的。如粘接材料选用不当或不按规定进行安装施工等,都可能会导致安装后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降低。
5.0.7 本条规定是为了确保阻燃处理的效果。
5.0.8 本条规定是为了确保材料的耐燃时间满足设计要求,是根据多次试验的检验数据提出的。
5.0.9 本条规定了电工套管及各种配件应以A级材料为基材,也可采用A级材料或防火封堵密封件使之与其他装修材料隔绝,以免引发火灾。
5.0.10 本条规定是为了确保阻燃处理效果。
5.0.11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不改变材料阻燃处理的施工质量,因此施工中应避免受到污染。
6、复合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6.0.1 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工作、居住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复合材料的种类将会越来越多。
6.0.2 本条规定的技术资料是建筑内部装修子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验收的内容。
6.0.3 本条规定了复合材料见证取样的范围以及阻燃剂和防火涂料的见证检验要求。
6.0.4 现场处理的复合材料的燃烧性能无法判断,需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检验确定的。
6.0.5首先应检查设计中各部位复合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后通过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确认各部位复合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复合材料,再检查是否有现场阻燃处理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6.0.6 外缠玻璃布是为了保证防火涂料的喷涂质量。
6.0.7 复合材料的防火安全性体现在其整体的完整性。如饰面层内的芯材外露,则整体使用功能将受到影响,其整体的燃烧性能等级也可能会降低。
7、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7.0.1 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
7.0.2 本条规定的技术资料是建筑内部装修子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验收的内容。
7.0.5首先应检查设计中各部位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后通过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确认各部位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材料,再检查是否有现场阻燃处理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7.0.6 一般情况下,防火门是不允许改装的。如装修需要,不得不对防火门的外观进行贴面处理时,加装贴面后,不得降低防火门的耐火性能。
7.0.7本条规定封堵部位防火堵料的耐火极限应达到被封堵部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采用的各种防火堵料经封堵施工后,必须牢固填实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以确保封堵质量。当要求严密封堵时,应采用无机防火堵料。
7.0.9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阻火圈的阻火功能。
8、工程验收
8.0.1 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时检验批的划分要求。
8.0.2 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时需提交审查的技术资料清单。
8.0.3 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包括的内容。
8.0.5 本条规定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对重点部位,或有异议的装修材料,可进行抽样检查,是为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8.0.7 本条规定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判定的标准。
8.0.8 本条规定了工程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措施。
8.0.9 建立和保存好防火施工及验收档案很重要,故作此条规定。归档文件可以是纸质,也可是不可修改的电子文档。(来源:慧聪消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