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2014
5.2 高位消防水箱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m3;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民用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确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
4.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可由市政给水系统直接供水,并应在进水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系统的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6.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5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5.3.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2.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等确定,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1%-3%计,且不宜小于1L/s;
3.消防给水系统所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自动启动流量应根据产品确定。
5.3.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2.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MPa-0.10MPa;
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在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大于该处的静水压,且增加值不应小于0.15MPa。
5.3.4 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
5.3.5 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5.3.6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来源:暖通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