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的依据是:
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2、《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中跟容器有关的条文
4.1.2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
5.1.1.2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中跟容器有关的条文
8.0.9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
查看规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钢瓶检验的条文。查出《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
第7.4.1条: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7.4.1.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7-1)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度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2)盛装对气瓶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据消防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