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公告,取消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其中,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需提交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不再提交。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申请人不再提交,由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进行核查。
原文如下:
附件一: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附件二: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来源:慧聪消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