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4日4时12分许,东莞市万江街道滘联路19号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烧损部分建筑结构、一批医疗设备及物品,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1.1316万元。
《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东莞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日常管理混乱,火灾隐患大量存在,违法违规实施二次装修工程,消防设施未有效发挥作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力,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职责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较大责任事故。
其中广东众*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在二次装修工程消防系统检测中,未对消防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测试验,而该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载明相关系统符合要求且判定合格,存在从业人员不规范,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
广东众*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在二次装修工程消防系统检测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建议由东莞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汤**,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项目负责人。建议由东莞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黄*,二次消防改造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负责人。建议由东莞市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近日,东莞市消防教援支队万江大队对此进行了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处罚相对人名称:广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
文书号:东万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2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02-03
处罚内容:给予广东**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9.2
处罚事由:广东众*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对东莞市万江康怡护理院有限公司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未对消防联动控制功能进行检测试验,并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粤消检(MAC0QD7434)[2024]第00021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该单位出具虚假报告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而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注册消防工程师)分别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均被处罚款4.2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东莞市消防教援支队万江大队
附:《消防法》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