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第一批
2022年度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
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街道)党政办、财政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振兴组〔2019〕3号)、《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达第一批2022年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共280.03万元,用于乡村振兴试点村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科目。请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20〕4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19〕172号)、《中共南安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安市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委振兴办〔2020〕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使用,有关乡镇要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乡村振兴试点村发展。
附件:第一批2022年度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表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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