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仑苍镇5月份曝光3起消防执法案例

2024-06-04 09:40:07      来源:   

     仑苍镇近期集中对辖区九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3起消防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7日,仑苍镇执法人员对南安市仑苍镇联盟广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南安市仑苍镇联盟广场电动车停放在消防车通道,存在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7日,仑苍镇执法人员对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某小商超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南安市仑苍镇某小商超建筑物外设置广告牌影响二楼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基本案情


     以上事实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5日,仑苍镇执法人员对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某加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南安市仑苍镇某加工场所在建筑内里设 置床铺,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加工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三合一”场所是什么?


     “三合一”场所是指生产、储存、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建筑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商铺是典型的集生活、经营、仓储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来源:水暖仑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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