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永群(住南安市仑苍镇后垵路102号):
本院受理原告洪永再诉被告许永刚、许永群、吴晓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3民初499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许永刚、许永群、吴晓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洪永再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许永刚、许永群、吴晓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11日
(据海丝商报)